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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司法鉴定制度运行环境研究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shxs.com/   时间:2021/3/14 14:57:53

    

          司法鉴定以其科学性和法律性的和谐统一,成为科学理性司法证明方法的代表。司法鉴定本身的科学性,一方面有赖于科学的鉴定方法,另一方面有赖于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 一、两大法系司法鉴定模式简介 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它由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 以及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制度体系。目前世界上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司法鉴定制度模式。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根据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和管理主体的集散程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典型的体制,即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权力集中型管理体制、英美法系国家的社会权力分散型管理体制。 (二)司法鉴定人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实行鉴定权主义,鉴定人法律地位定位于“法官的科技辅助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采用鉴定人主义,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于“专家证人”,归属于证人范畴。 (三)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当事人启动制。 (四)司法鉴定程序制度 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制度。与启动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由司法官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二、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在司法鉴定技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分散管理体制下,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现代司法鉴定制度。 以199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司法鉴定工作”职能为标志,国家启动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司法鉴定事业有了 飞速的发展,司法鉴定市场的加快发育,为催生新型司法鉴定制度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实践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九届人大以 来,二?↑↑∧辍⒍??↑∫荒辍⒍??↑《?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四次、五次会议上,分别有5个省团161名人大代表,8个省团266名人大代表,7个省 团234名人大代表提出了有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立法的议案,充分说明社会对建立现代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关注。

          三、我国新型司法鉴定制度模式确立 经过4年多的改革实践,坚持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科学统一、权利与权力辩证关系的有机互动、权力与权力构成要素的合理配置三原则,结合中国国情,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初步构建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模式。 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上,从有利于协调与统一司法鉴定的资格、资质、程序、标准,整合现有司法鉴定资源,实行统一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即由司法 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在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模式选择上,为弥补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价值缺陷,更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 正,宜选择司法官备鉴条件下的当事人启动制。在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模式选择上,鉴于法定鉴定人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确定性的优势,选择法定鉴定人制度 (或称鉴定权主义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模式的选择,是由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所决定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育的法律文化传统 与司法鉴定制度运行相关的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重专权,轻分权 在中央,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在地方,司法权由行政长官直接掌握。自北宋起,建立州县官亲自审案制度,县令的日常工作就是审案,司法与行政完全混为一体。① 在司法鉴定上,专司验尸的仵作的身份就是县令的幕僚;有的审判官员甚至兼做鉴定人,包公办案即是。 二、重刑事,轻民事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我国古代法律的第一要务无不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刑法的地位始终高于民法。在内容上,以刑事法律为主;在立法形式上,刑民一 体,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才刑、民分立。反映在司法鉴定上,司法鉴定活动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服务于、服从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上,忽视对于权利的保护。 三、重实体,轻程序 我国古代的立法没有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是把它们混合规定在一部门法律之中,到了清末才开始草拟民事、刑事、诉讼法典。 四、重口供,轻实证 在纠问式诉讼程序中,刑讯逼供是法定、普遍的审讯方式。周朝就认为口供是最好的证据,审问强调“听狱之两辞”,而且开始通过“肆掠”即刑讯获取口供。自秦起法律就规定有刑讯逼供,至唐刑讯更加制度化,刑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②

          五、重技术,轻制度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古老的司法鉴定活动可以上溯到2000余年前的奴隶社会。根据《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朝就有了法医人体检验的实践。到唐宋时期形成了 较完善的鉴定制度。宋朝著名法医学家宋慈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医著作《洗冤集录》。20世纪清末民初才有了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萌芽。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难以孕育出现代司法鉴定制度,为此,须在扬弃本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汲取世界上具有普遍价值的先进的法律文化,建设以公平、正义、效率为价值中心,坚持司法独立、合理分工制衡、程序优先、以人为本、注重权利保护的法律文化体系。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成长的法律制度环境 法律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直接的生存环境。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之一的法律性决定,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环境的关怀与支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成长而言,虽有所羁绊,但更多的是包容和支持。 一、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工作”,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按照宪法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合理配置司法权与行政权,实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政管理权的权力制衡格局。与之对应,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采信 权、行政管理权合理分离,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符合宪法精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并没有按照宪法原则合理配置, 一方面审判未真正独立,合法干预(如法律规定人大可以进行个案监督)与不合法的干预同时存在:另一方面司法行政化始终是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经常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两个“规定”,集司法裁判权、鉴定委托权、鉴定实施 权、鉴定结论认证采信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管理权等五权于人民法院一身。在侦查为中心的传统办案模式下,由于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不同,司法鉴定部门化、职能 化倾向严重,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否定鉴定结论的情况经常发生,多重鉴定、反复鉴定问题突出,造成司法鉴定资源浪费和成本提高。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中立性、科 学性受到损害,公信力差。

          二、部门法的制定按部就班 长期以来,国家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公、检、法、司各部门制定的 有关司法鉴定实体和程序制度的法规、规章,内容粗疏,不成体系,通用性差,甚至相互矛盾。司法鉴定标准制度更是几乎空白。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机 构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方面的规章,全国有10个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2002年5月,全国人大正式启动国家司法鉴 定立法程序,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目前,《决定(草 案)》的进一步论证、修改工作正在进行。 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证据法对证据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 我国正在 准备制定证据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 题若干规定》涉及司法鉴定的共有12条,对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鉴定申请和委托、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结论证明力、鉴定结论采信、鉴定人权利保护等作了规 定,对司法鉴定启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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