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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哪些赔偿案件?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shxs.com/   时间:2014/1/26 16:31:56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包括: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 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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