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马友泉主任律师
手机:13061668287
电话:021-60702998
邮箱:lawmy365@hotmail.com
证号:13101200010343292
律所: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201号绿地科创大厦16A
成功案例
【细节决定成败】交通肇事罪的缓刑漫漫路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shxs.com/ 时间:2019/3/7 17:52:46
事发经过:
2010年10月13日,这一天开车拉货的常万水像往常一样,驾驶货车从绍兴出发,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处吃过晚饭,驾着车沿着01省道朝上海方向驶去,车上装载的是8.7吨的毛毯。车子在慢车道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这是他的习惯,因为他知道,开快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最重要原因,而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全靠他一个人撑起这个家,所以自己绝对不能出事故,否则,一家人的生活将会更加艰辛。 然而,命运这天却和他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他刚刚驶离跨海大桥不久,就在01省道林棣镇马宝狮路口和一辆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骑车人被撞翻在地,压在了汽车下,当场死亡。
自开车以来一直小心谨慎的他从没有发生过事故,可一下子就死了人,常万水愣在当场,头脑发懵,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过了一会,他看着躺在公路上的人,确信是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连忙掏出手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事故认定司机要付全责,警察赶到事发现场后,将他带到了附近的交警大队,向他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这时他才慢慢回过神来,回忆起事情发生前的情况。
他说自己在慢车道行驶,车速一直控制在每小时60公里,由于自己车身较大,没有注意后面情况,当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离自己只有10米时,他看见同向行驶的这辆摩托车原来行驶在快车道,这时突然向右转,也就是向自己的货车这边打方向逼了过来,想要改变车道并超车。当他意识到对方的意图时,立即也向右拐试图避免碰撞并紧急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事故还是发生了,摩托车主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
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常万水负事故的全责,对方无责。
发生事故之后,常万水的家属心急如焚,他们经人介绍找到我,委托我作他的辩护人。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多次赴浙江会见了常万水,认真听了他的陈述,并将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到检察院,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通过调查了解我得知,骑摩托车的人是专门替人办丧事的,当天刚给一个农家的丧事念完经准备回家,谁知却踏上了不归路。 这个身份,让我对他当天离奇的变道行为产生了怀疑。根据习俗,在丧事场合喝酒是人之常情,对于被请来办丧事的,农村人更要奉上烟酒招待。因此,骑摩托车人当时很可能是在酒驾甚至醉驾的状态。
遗憾的是,交警部门未依据规定对他进行抽血检测。
法院审理:
在审判时,我根据本案的情况,针对公诉方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有理有据地提出了反驳意见,我提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常万水付全责是不合理的。
一、根据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摩托车应该行驶在靠近非机动车道的最右边车道上,而被害人却行驶在最左侧的快车道上,很显然属于严重违规驾驶,其意图超车变道是发生碰撞的根本原因。
二、随后我指出,交警大队未对被害人进行酒精测试同样不合理。交警部门以被害人身体被碾压,无法抽血为由,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这是不合理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25条: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交警部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被害人酒后驾车的可能性非常大,首先,被害人是在帮人处理丧事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农村风俗,帮忙后安排酒饭招待是人之常情,结合案发时间,也应是吃饭后回家时间。
再根据被害人驾车行驶的表现来看,正常行驶的人,不大可能在快车道上突然右转,使得同向行驶的大货车来不及避让,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被害人酒后驾车的可能性很大,但交警部门未进行酒精测试。
三、最后我还提出,交警部门在事发后任由被害人家属非法拘禁常万水的家属,在本案中的公正性令人怀疑。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十分激动,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商赔款的过程中,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家属于交警大队,言明款到才放人。当犯罪嫌疑人家属向警察求救时,交警部门竟置之不理。其行为显然偏袒被害人一方,于国家机关的形象甚不相符。
虽然这和常万水的定罪量刑本无关系,但从这个情节可以反映出交警部门在本案中的立场,也使我提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酒精测试两点不合理之处,似乎有了 “合理”的解释。
审理结果:
本案审理之后,法院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常万水有期徒刑1年,并宣告缓刑。当天,常万水就从看守所出来,和家人团聚了。